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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和采购管理办法(2022版)

作者:管理员 编辑日期 : 2022-11-16 来源 :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和采购管理办法(2022版)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和采购管理办法(2022版》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2022415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招标和采购管理办法

(2022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招标和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节约学院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温国资委〔2020〕125号)、《温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温现代〔2021〕56号)、《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浙东党〔202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院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的非工程类货物与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非工程类货物是指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办公设备、实验器材等)、大宗物资(家具、图书资料、教材、印刷品等)等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所称非工程类服务是指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出版印刷、审计评估、采购代理、保险、物业管理、会议培训、租赁、软件开发及各类外包服务等。

第三条  凡使用学院预算经费或其他划拨的专项资金进行的单项合同预算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院所有采购项目应当按计划进行。各部门10万以下(不含10万)的采购项目实行月报制,按照计划采购时间分批预告下个月的采购计划。各部门10万以上(含10万)的采购项目,一般在每年11月份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采购申请计划,由采购管理部门汇总会同计划财务部 门报学院财经预算委员会审核后,再由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采购计划,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审定经费预算后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批准后执行。同时应按规定将采购计划及招标和采购中涉及的会议纪要、方案、文件和公告等上报温州市国资委、温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集团”)备案或核准。

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且单项合同预算达到10万(含1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新增采购。如遇特殊情况,各部门可提出新增采购项目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和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各部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同时要防止将限额以上采购项目拆分为自主采购项目。

第六条  各项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采购相关的学院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亲属、朋友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供应商有理由认为采购工作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学院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受人为干扰,在确保货物质量和服务水准的前提下,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或服务。

学院采购应强化预算约束,减少采购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从源头上防范和有效抑制腐败现象。

第八条  学院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采购代理机构应从温州市国资委“国企采购代理机构库”中选取聘用。

单项合同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一般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如采用采价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应做好采价过程记录。学院与采购代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院应做好国企采购代理机构的现场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管理职责

 

第九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常设但不单独列编的工作机构,管理并监督学院招标和采购工作。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监督学院招标和采购工作;

(二)讨论、审查与学院招标和采购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四)研究、决定学院招标和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拟订学院招标和采购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三)建设和管理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

(四)接受采购申请;

(五)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六)确认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方式和评标方法;

(七)通过现代集团、学院网站等方式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

(八)组织采购开标、评标和定标;

(九)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工作;

(十)公示采购中标供应商,发出采购中标通知书;

(十一)组织对学院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承担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采购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参与拟订和完善学院各项采购与招标的规章 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汇总、编制和审核学院年度、月度和应急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

(三)编制采购需求文件。

(四)提供所需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信息、商品价格信息。

(五)考察调研市场及商品生产企业,掌握市场动态,了解商品价格变化规律。

 

第三章 额度标准、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预算金额在下列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非工程类货物和服务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须在市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内进行。学院采购限额标准根据市国资委拟订的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进行动态调整。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采用或变更采购方式或交易平台的,应事前报集团、市国资委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自主组织的采购额度标准及方法:

(一)非工程类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以下范围的,按不同方式实施采购。通过OA系统统一采购审批流程,按学院经费审批权限报相应的学院分管领导,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1、单项合同预算在1~5万元(不含5万元)的项目,可采用采价方式。其中:单项合同预算在1~2万元(不含2万元)的项目,通过学院OA系统统一采购审批流程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单项合同预算在2~5万元(不含5万元)的项目,通过学院OA系统统一采购审批流程报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2、单项合同预算在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可进行网上公开采价。通过学院OA系统统一采购审批流程报学院分管领导,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3、单项合同预算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需根据《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确定有关采购方式和程序,将确定的采购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采购。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档案(含合同副本)提交现代集团办公室备案。

4、单项合同预算在5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 需根据《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确定有关采购方式和程序,将确定的采购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报现代集团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采购。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档案(含合同副本)提交现代集团办公室备案。

5.单项合同的预算金额为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需根据《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确定有关采购方式和程序,将确定的采购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报现代集团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档案(含合同副本)提交现代集团办公室备案。

6、单项合同预算在1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7、年度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在单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规定的,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公开程序采购。

(二)单项合同预算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采购项 目,按经费预算来源通过学院OA系统统一采购审批流程由本部门(或二级学院)自行审批、自主采购,并做好验收工作,资产管理部门做好采购项目的备案和固定资产(或参照固定资产)物资的入库登记工作,计划财务部门根据采购OA流程和验收单办理支付手续。

各部门(或二级学院)在采购时,应坚持阳光操作和货比三家的原则,在确保货物质量和服务水准的前提下,以最经济的资金获取最优和最适用的货物或服务。

(三)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招标采购项目经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四)各采购部门应建立健全采价管理制度,采价时应有三家及以上供应商的采价记录,并有采价人员2人及以上的签字,采购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所有采购事项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严格按学院“三重一大”决策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采购审批统一使用集团OA审批平台,按即定流程审批。涉及车辆、信息化、融资服务类项目须经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信息化项目按照《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实施。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充分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通过采购市场调查及时了解行业情况、产品类别、价格信息等,在确定项目统一的技术配置、服务要求、售后标准基础上采用采购 采价表模式进行二次或多次采价,形成最终价格依据后,制定科学合理预算金额。对于采购难点项目可进行第三方委托控制价制作。需求多样、技术复杂的项目在确定初步标准后,如需进行专业论证、专家论证或第三方机构论证则按规定组织论证。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项目名称、数量、规格及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二)采购项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项目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项目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项目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项目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七条  在采购实施前,采购人根据最终价格测算情况,如需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进行调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备案。

(一)单项合同的预算金额为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二)单项合同的预算金额为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采购项目。

1.在预算金额百分之十以内(含)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报集团审批。

2.超过预算金额百分之十的,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单项合同预算金额为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四)信息化项目可以由学院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市国资委进行技术审查或组织专家论证后出具审查意见中核定的金额作为预算金额,报集团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 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经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集团审核或备案。对技术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所属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原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十九条 学院自主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

自主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或在其他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的,须将确定的供应商经集团审核后上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符合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在采购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采购,并按要求组成协议采购小组,采购过程的相关材料报集团备案,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还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及内部可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供应商须为国有全资企业);

(二)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可以提供的自主采购项目(供应商须为国有全资企业)。

(三)集团及所属企业之间可以提供的自主采购项目。

(四)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采取协议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可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协议小组。协议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人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聘请有经验的咨询专家参加协议小组。

(二)制定协议文件。协议文件应当明确协议内容、合同草案以及成交标准等事项。协议内容应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初步协商确定。

(三)谈判。协议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主要内容包括价格、数量、质量、服务、验收标准、交付时间和地点等。谈判结束后,协议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四)编写谈判情况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谈判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谈判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五)确定成交结果。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和最后报价确定成交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企业采购的主要方式。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集团审批后执行: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急需采购到位,需缩短采购时间的;

(三)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四)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需按原采购方式或其它方式采购的;

(五)其它突发或特殊原因。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条  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的采购项目,根据预算金额多少,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审批后按规定组织实施,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还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对确属特别紧急,来不及逐级报告的项目,可口头向集团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先行采购,事后备案。

第三十一条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本办法规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由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认可后,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但采购项目第一次评审活动除外。

第三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因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等原因确需缩短公告时间的采购项目,经市国资委备案后可以缩短公告时间,但最低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采购的,从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采购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排名第二候选供应商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由采购人选择,或重新组织采购。

(五)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示期限为1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限届满之日(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第2日24时止)起7个工作日内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和中标金额,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七)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包括是否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服务,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文件编制情况,采购过程组织情况,质疑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合同预算的1%。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学院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对已发布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的,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

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少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修改变更采购文件及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文件的信息公告渠道。

招标、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项目,必须在学院和温州市现代集团网站以及温州市国企采购平台发布发布公告;限额以上项目还应根据需要在其他媒体上发布信息;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但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含五人),其他方式采购三人以上(含三人),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院建立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一般为温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采购人可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采购人不得委派采购管理人员和采购监督人员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各类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学院自主采购项目必须聘请校外专家参与评审。

 

第四章 采购合同及货款支付

 

第三十九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应根据采购结果和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按需对合同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补充或细化的,编写拟补充、细化的条款。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拟定采购合同文本,并经学院内部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审核同意后,通过审批流程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签订合同。

采购人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的内部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应对合同文本及双方提出的相关补充、细化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发现可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利益、背离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应及时告知采购人并提出预防风险的建议。

由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时间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原因导致在规定期限内合同无法签订的,采购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按照《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浙东政〔2018〕199号)文件相关规定与成交商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采购项目完成后,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有 关单位对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条款进行验收。

计划财务部门根据采购项目预算批准文件、采购清单和采购 审批流程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相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按合同条款办理支付手续。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行为。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把履约验收嵌入本企业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四十三条  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

第四十四条  验收方法分为一次性验收、分段验收和分期验收三种。对于涉及到原材料查验、内部设备安装等隐蔽环节,以及需要设置出厂、到货、安装调试、配套服务等多重验收环节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验收方式。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分期验收。

第四十五条  一般程序验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制定验收方案。验收组织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织机构、验收小组组建、验收方式和方法、验收流程、验收指标及标准等内容。

(二)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含本数) 单数、熟悉项目需求和标的人员组成,其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作为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本项目评审的专家不得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可以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

(三)组织验收。供应商提供项目验收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并协助验收组织机构开展验收。验收组织机构准备采购文件、封存样品,根据验收方案组织现场查验。标准定制的货物和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抽检方式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小组必须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准确、详细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四)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书。验收书的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对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行情况,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等。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书签字确认,对自己的验收结论承当法律责任。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有异议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分段验收、分期验收的项目,需附上相应资料。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结论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供应商应对验收意见予以确认。

(五)验收结果公告。采购人依据验收书和供应商其他履约情况,对验收项目作出整体评价和分类评价,形成验收结果,其中整体评价分为优秀、一般、合格共三个等次,分类评价分为质量、服务、按时交付情况等三个维度分为优秀、一般、合格共三个等次)。

(六)验收资料归档。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等验收资料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封存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从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项目验收结果须报集团备案,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还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  简易程序验收应应至少包括以下步骤:

(一)确定验收标准。采购组织机构根据项目情况明确验收程序和标准。

(二)明确验收人员。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需组建3人以上(含本数、单数)验收小组。

(三)验收并出具结果。验收人员按照验收程序,逐项核对标准,在验收书上记录验收情况并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分别进行确认。

(四)验收资料归档。与一般程序验收一致。

第四十七条  采购人应加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约定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比例支付采购资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分段或分期验收,验收合格的,支付相应的采购资金。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但合理比例的预付款除外:

(一)采购项目未经验收;

(二)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

 

第五章 质疑投诉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现代集团监察审计部门、学院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招标和采购工作进行监察,接受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投标单位认为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示结束前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条 投标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部门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监察室或现代集团纪检监察室投诉,监察室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监察室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部门暂停签订招标、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招标采购文件应当明列质疑和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

第五十一条 学院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学院招标和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立项、预算及预算的执行、合同的履行、所购物资的使用效益等。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全体师生对招标和采购工作可以进行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院招标和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学院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集团纪检监察室投诉,纪检监察室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集团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采购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章  违法、违纪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必须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的;

(二)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实行招标的;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影响中标结果的;

(四)与投标人串通招、投标的;

(五)开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七)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学院采购评审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学院通报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学院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向采购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院签订合同的;

(六)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七)无合法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或者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八)擅自变更、解除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有前款(一)至(四)项情形的,其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第七章 绿色采购

 

绿色采购是指优先采购无污染有利于健康,有利于节约资源能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货物和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在采购科研、教学物资和设备时,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环境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优先采购经过清洁生产审计或通过IS014001认证的供应商生产的产品;优先采购使用可降解再生材料生产的产品;优先采购使用周期长,易拆解,可重复搭配使用的产品;采购空调设备时,优先采购二级能效以上。

第五十八条  细化绿色评标政策。扩大绿色产品加分权重,增强绿色产品的竞争力。对国家要求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文件中给予优先采购的具体措施,如给予价格折扣或评标加分;对于具有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认证证书的,评标办法中设置一定分值的加分。充分发挥政策对评标过程中全生命周期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在评标时将具有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设计产品示范资格的投标企业给予加分或优先采购。

 

第八章  附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暂行。学院在本办法生效之前所发布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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