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4月15日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经营性房屋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房产土地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推进清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温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土地租赁管理办法》、《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浙东党〔2022〕33号)结合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房屋出租
第二条 经营性商铺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管理的所有所属房产土地租赁。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房产土地是指学校自有、实际掌握控制权的,包括借入、租入和受托管理的用于生产经营、
商业服务的房产、土地及构建物。
第四条 房产土地租赁,是指学校将房产土地使用权以有偿的方式让渡给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章 招租方式
第五条 规范出租方案制订。房产土地拟对外出租,应制订出租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承租人需具备的基本条件、招租方式、初步定价、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递增率、履约保证金、招租须知及合同范本等。
第六条 规范评估行为,健全租金定价机制。学校开展房产土地租赁,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根据房产价值、所处地段、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年租金底价的依据。租期在3年以上的,一般应设置租金增长率或增长机制。
第七条 强化公开招租。 学校房产土地租赁应公开进行招租,年租金底价低于 30 万元(含)的资产租赁,学校可委托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竞价方式,也可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采取竞价或拍卖的方式,价高者确定为中标人。自行组织公开招租,须事先准备招租投标须知、投标规则和租赁合同文本等材料,经意向承租人签字确认后,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会的投标监督由同级履行监督的第三方部门参与,并做好投标的书面记录。中标承租人确定后,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中标人收取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单项合同的年租金底价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均要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实行进场公开招租。
第八条 房产租赁应当列为“三重一大”资产租赁项目。
第九条 信息发布范围。学校所有公开招租项目应通过市国资委、现代集团及学校网站等多种渠道,广泛发布招租信息。
第十条 合理确定招租信息公告时间。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低于100 万元的房产土地租赁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 个工作日;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高于100(含)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5 个工作日;单项合同年租金底价高于1000(含)万元的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 个工作日。公告时间自信息公开发布次日起开始计算,未按规定在相应平台发布的,不可计算其公告期。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房产土地租赁租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超过”均含本数,下同)。承租对承租资产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以按投资回收期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 年,具体租期由学校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加强租赁合同管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租赁双方的基本情况及权利与义务;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赁价格及支付方式;租赁期间发生的各项税、费由承租人承担;合同终止时房产装修的处置方式;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约定条款。原则上不可承诺租期结束后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四章 承租人守则
第十三条 严格限制转租行为。转租,指承租人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权转给第三方的行为(招租公告中约定的可分租的物业除外)。禁止以各种形式直接套取中间差价、不进行经营的转租行为。学校应在租赁公告及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未经学校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一经发现承租人有擅自转租行为,学校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约定违约责任。承租人在承租期内确因重大客观原因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且有新的承租人愿意承接原租赁合同的,由原承租人提出申请,解除与学校的租赁合同,由学校与新承租人签订剩余期限租赁合同,具体由学校办公会议审议或审核批准。新合同的承租期等条款不变、租金不低于原合同。同时,学校应强化租赁主体变更管理,防止变相转租。
第十四条 严格限制装修宽限期。房产土地租赁一般不设装修宽限期。确需大规模装修的,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装修期;(一)租赁金额为10—50 万元(不含)之间或租赁面积500—1000 平方米(不含)之间,装修期不超过15 天;(二)租赁金额为50—100 万元(不含)之间或租赁面积1000—4000 平方米(不含)之间,装修期不超过1 个月;(三)租赁金额为100 万元以上或租赁面积4000 平方米以上,装修期原则不超过2 个月的。
第十五条 规范租赁合同到期招租管理。租赁期限届满,出租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出租资产,如相关资产仍拟继续对外出租的,应重新公开招租。重新招租一般应在合同到期2—3 个月前,由学校重新制定方案按权限报批后实施。因特殊情况无法立即终止合同,由原承租人延续原合同经营,期限不高于3个月。由资产管理部门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室审批。延续期间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原合同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1.遵章守纪,合法经营,维护公益,服务师生。
2.认真履行《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书》中所规定的义务。
3.爱护经营性房屋内外的公共设施,未经财务和后勤管理处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改变水、电等设施布局。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房屋设施等损失,应进行赔偿,赔偿额度为恢复费用的两倍。
5.门面装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门面外装饰需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装修,内部装修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装饰,装修前须将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材料报后勤保障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后勤保障中心须做好备案工作,合同期满或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室内外不可移动装饰、装修归学校所有。
6.承租人要高度重视预防火灾,积极配合消防检查。严禁经营场所有明火,不得在经营性房屋内开火做饭。对专业从事餐饮的承租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严格控制火源,做到消防安全和预防意外事故发生。
7.承租人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营活动相结合,树立安全生产意识、防火意识,落实安全教育责任;做到意识到位、责任到人、措施到位,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由于承租人管理、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失火、泡水等事故,均由承租人负责,并予以及时维修。
8.在结束承租后,必须对经营场所进行断电等处理,配合出租人办理好相关退房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后勤保障中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暂行。学校在本办法生效之前所发布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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