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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餐饮服务管理办法(2022版)

作者:管理员 编辑日期 : 2022-11-16 来源 :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餐饮服务管理办法(2022版)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餐饮服务管理办法(2022版)》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2022415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餐饮服务管理办法(2022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餐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切实做好学校餐饮服务工作,保障全校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师生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自营学生和教职工食堂,对外承包经营食堂以及学校引进的各类餐饮以及销售和加工食品、饮品的服务实体和商业网点(以下简称餐饮经营单位)。

第二章 餐饮管理机构

第三条 建立校长责任制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餐饮管理实行三级工作机制并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校长为校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负责食品安全的全面工作;后勤管理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负责负责对食堂及餐饮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督与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成立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副校长

成 员:党校办、组宣统部、计财处、学生处、保卫处、网信中心、后勤保障中心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后勤保障中心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后勤保障中心分管副主任

工作人员:后勤综合办公室、餐饮管理工作人员

第五条 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网格化管理,专人监管,由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对各食堂采购验收、操作加工、冷藏保管、备餐留样、台账管理、食品添加剂管理等各个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实行定岗定责、层层落实、责任追究。

第六条 联防联控,共管食品安全

充分发挥社会群防群控、校内外联合联动的作用,形成由浙江省高校后勤协会伙食专业委员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学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等相关单位及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全面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 餐饮单位经营资质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食堂及各餐饮单位经营行为须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就餐大厅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八条 运营状态中的食堂须达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建设以及其他的规定要求。

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以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开选择符合条件的餐饮经营单位并依法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签订经营合同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

第十条 从事校内食堂经营、食品销售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及指导,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必须及时整改。后勤管理部门公开设立意见、投诉渠道,专门受理师生的意见、建议和投诉等。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制度,即由食堂负责人(主管) 对本食堂饭菜质量、菜肴价格、服务态度、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和帮助各食堂在经营方式上维持公平竞争的秩序和饭菜价格的稳定性。

第四章 食堂流程布局、场所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仓储、原料处理、加工、销售及就餐场所,做到室内外环境整洁,且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三条 食堂的选址及流程布局等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要求。食品加工处理流程遵循“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储存、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室内应采光足、通风条件好,且有更衣、盥洗、餐厨垃圾存放场所,并配备有照明、消毒、洗手、防尘、防蝇、防鼠、防潮、污水排放、洗涤、油烟净化、油水隔离净化等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食堂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具有明显标识,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

第十六条 食堂应配备足量的专用冷藏冷冻设施、消毒保洁设施以及刀、墩、勺等专用工具,并具有明显标识,专具专用,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并做好详细记录。各种设备设施应指定专人保管、操作和维护,特殊设备操作必须具有上岗证或操作证,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及时维修,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食堂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食品处理区的排水、地面、墙壁、天花板等设施的安装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生产场所各区域卫生须每日打扫,定期消毒,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设有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域的食堂应按照专间操作规范配备专用设施设备且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食堂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及消毒设施,配备足量的洗手消毒用品,并张贴洗手消毒方法,水龙头宜采用脚踏、肘动或感应式等非接触式装置。

第五章 食堂及餐饮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且每年复查一次,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体检。所有食堂须将食堂员工有效健康证在公示栏进行公示且向后勤管理部门提交食堂员工健康信息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熟悉相关岗位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强烈的责任心,无违法犯罪记录,无精神类疾病、反社会型人格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服从学校管理。所有从业人员均应经食品安全专项知识培训且考核合格后上岗,特殊岗位还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严格执行晨检、午检制度并做好详细记录,凡患有发烧、伤口感染、腹泻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要立即停止工作并接受治疗,经治愈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上岗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置于帽内)并佩戴上岗证,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还应配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每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均应洗手消毒。临时离开工作间,必须脱去工作衣帽、围裙,进入工作间须重新更衣、换鞋、洗手、消毒。

第二十四条 工作场所严禁吸烟、随地吐痰、吃东西、擤鼻涕、掏耳朵等行为。员工不得佩戴手镯、戒指、耳环、项链等金属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禁止穿拖鞋、打赤膊上岗。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食堂员工参加各级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等相关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其中,食

堂管理人员培训每年不得低于40学时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员工不得低于20学时。

第六章 食品采购及储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品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食堂物资应在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大宗物资(米、面、油等)纳入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物资联合配送中心温州片区工作站联合统一招标,在中标单位进行统一采购,零星物资提倡定点采购。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

(五)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以及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食品;

(六)将非食品当做食品出售,或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食品以及农残超标的食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国家公共卫生防疫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公共卫生管理需要而禁止采购的进口食品添加剂、进口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第二十八条 进货查验:

(一)供应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证)等并留存复印件;

(二)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留存购货凭证,包括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批号、采购日期、产品规格、供货方盖章(鲜章)或签字等相关信息;

(三)随货物同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

(四)采购畜禽肉类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五)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进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需有中文标示,如果是“出口转内销食品”,必须是经县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检验合格的符合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检验报告书;

(六)采购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须查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及标签是否完好无损,有无肉眼可见的腐败变质现象、成分中是否含有禁止使用的成分;

(七)严禁采购使用转基因食品及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原料。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产品的溯源性,应建立采购食品的进货台账,台账应记录有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每笔购货凭证,台账及购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十条 食品的包装容器要符合卫生要求,运输车辆须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产品混运;运输途中,要注意防雨、防蝇、防尘、防晒;鱼、肉、豆制品等易腐食品,应做到低温运输或冷藏运输,特殊产品应严格按照转运要求进行运输。

第三十一条 食品储存的库房、冷库必须保持通风、清洁,无霉斑、苍蝇、蟑螂等,食品储存应当专人保管、分类分架、建标立卡、隔墙离地、定期检查,及时清除变质或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并做好《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库房各功能区须分开设置,设专门的主食库、副食库、包材库,且应有通风换气及测温测湿设施,产品储存须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做到分区存放、隔墙离地10cm。

第三十三条 食品储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化妆品、香水、药物等)。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类分柜储存,食品储存场所禁止员工居住。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一)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应设外显示温度(指示) 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二)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三) 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四) 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三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的采购、管理应遵循专人采购、专店购买、专人领用、专用称量、专柜存储、专人记录的“六专”原则。食品添加剂专柜须上锁,做好详细的采购及领用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须在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库房管理员对采购的所有食品及原料要严格验收并分类入库,隔地存放,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库房。

第三十六条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遵循“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产品,如有腐烂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七条 食堂所采购的洗涤剂、消毒剂、除虫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应放置在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明确专人保管,且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七章 食品加工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禁加工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加工制售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菌类、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加工程序分工分区操作,禁止在食品处理区内宰杀或圈养活畜活禽。

第四十条 食品进行加工前应先确认原料是否存在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加工时要坚持“一择、二洗、三清、四切”的操作程序。

第四十一条 当餐所用的原辅料当餐加工,合理掌握用量,当餐未使用完或易变质的原辅料粗加工后必须及时冷藏、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肉类、蔬菜、水产品要分池清洗、分案切配。盛装肉类、蔬菜、水产品的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第四十三条 烹调加工食物的刀、墩、案、容器、工用具等必须生、熟、荤、素分开使用,标识明显,用后洗净,定位存放,并保持清洁,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十四条 保持加工操作台面周围的清洁卫生,并定期消毒,切配好待烹制的半成品存放在置物架时必须做好防护。

第四十五条 炼制油脂时不得离人,避免引发火灾。

第四十六条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禁止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烟硝酸钠。

第四十七条 加工制作的食品必须烧熟煮透,菜品中心温度须达到70°C以上,在烹饪后至配餐间食品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已烹制好的菜品不得无防护进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凉菜的制售须在凉菜专间进行。凉菜专间实行“五专”原则管理,即专人、专间、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备。凉菜必须由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具、用具、容器须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凉菜专间温度不得超过25℃,专间内必须配有专用冷藏设备、空调、专用洗涤剂、消毒设施并定期进行空气消毒且不得设置明沟,凉菜专间内禁止现场加热菜品或进行热菜烹制。

第四十九条 裱花蛋糕间参照凉菜间进行管理。面食操作间应全封闭,配备防蝇、防尘、防鼠和冰箱等设施,面食制作台应当使用不锈钢材料或其它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并设置专用半成品或成品盛放架。易污染的辅料(如果酱、肉馅等)应与其它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每日每餐应进行空气消毒。

第八章 菜品试尝与留样管理

第五十条 供师生食用的每餐、每种食品,须有专人试尝,并做好记录,未发现有任何异常时,才能向师生供餐。

第五十一条 须设专间(专区)专柜专人负责留样,并认真填写《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菜品留样记录》。留样的容器、取样的工具必须严格消毒。取样时坚持无菌操作,每种食品独立盛装,品种必须齐全,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盒须加盖并贴上留样标签后,放入专用冷藏箱保存,温度宜在5°C左右,存放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留样专间上锁,专柜上双锁。

第五十二条 留样标签上须标明食品名称、留样人员,留样时间(精确到小时)。留样菜品存放期满后,如未有食用者的不良反映,即可解封销毁,使用过后的留样容器应当及时清洗并消毒。

第九章 食品售卖与供餐管理

第五十三条 销售食品时,须规范配戴口罩、帽子、一次性

手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禁止手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销售食品的工具、盛装食品的容器、用具必须清洁、卫生并消毒。

第五十四条 备餐及供餐卫生要求。

(一) 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在备餐专间内操作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二) 操作人员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三) 操作时要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四) 菜肴分派、造型整理的用具应经消毒;

(五) 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

(六)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

第五十五条 食品再加热卫生要求。

(一)无适当保存条件(温度低于60°C、高于10°C条件下放置2小时以上的),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二) 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三) 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C,未经充分加热的食品不得食用;

(四) 每餐剩余食品必须放入低温箱中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五十六条 售卖间须做到防蝇、防尘,售卖间温度应保持在25°以下。

第五十七条 售卖间内不得存放未经加工的生食原材料,不得存放杂物及私人物品。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凉菜专间以外售卖凉菜;无凉菜专间的食堂不得制售凉菜(含凉面、冰粉等)。

第五十九条 严格价格管理,基本大伙菜品价格、份量严格按照学校统一审核确定的价格标准及份量进行售卖,严禁私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特色档口菜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同类餐饮。

第十章 食堂环境卫生与消毒管理

第六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一) 食堂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二) 餐厅内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

(三) 废弃物至少须每餐清除1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 消毒;

(四) 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有 害昆虫的孳生,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

(五) 食品加工过程中废弃的食用油脂应集中存放在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定期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 污水和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和排放标准;

(七) 须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 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

(八) 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九) 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方法应以不 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为原则。

第六十一条 场所及设施卫生要求。

(一) 各食堂须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各岗位相关人员按规定开展清洁工作,使场所及其内部各项设施随时保持清洁;

(二) 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 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三)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第六十二条 食堂等需设清洗消毒专间(专区),并配有冲洗池、洗涤池、清洁池、消毒池和保洁设备等设施并标识,并按照“一冲、二洗、三清、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餐饮具的清洗消毒。

第六十三条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专间内的餐用具不得与其它常规餐具进行混洗混消。

第六十四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餐用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己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定期对保洁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以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并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六十五条 餐饮具、餐用具清洗消毒,宜采用热力消毒法,如使用餐用具消毒设备进行消毒的(如消毒柜),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使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参考《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

第六十六条 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在接触消毒后的餐具前应更换手套,手套宜用颜色区分。消毒后的餐饮具、餐用具宜沥干或烘干。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要求。

第六十七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毒,保持清洁。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使用标准,其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六十八条 杀虫剂、杀鼠剂、清洗剂、消毒剂及有毒有害物等保管要求。

(一)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均应有固定的场所(或 橱柜)并上锁,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保管;

(二)各种有毒有害物的釆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 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 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第十一章 餐厨废弃物及有害生物防治管理

第六十九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餐厨垃圾桶(加盖),并贴上标识,垃圾桶应定期清洗消毒。专间及专用操作区内的餐厨垃圾桶应为脚踏式。

第六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应按环保要求分类放置,日产日清,不得溢出存放容器,垃圾处理后及时进行清洗,定期消毒。

第六十八条 餐厨垃圾清运须签订收运合同或协议,索取留存餐厨废弃物收运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收运者签字)。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六十九条 有害生物防治应遵循物理防治优先,化学防治有条件使用的原则,餐饮处理区内不得使用杀鼠剂及其他中高毒杀虫剂。

第七十条 食堂须完善“三防设施”,各管道口均应封堵或设置筛网,人员、货物进出通道、库房门应设有挡鼠板,就餐区需安装灭蝇灯、风幕机或防蝇帘。

第七十一条 定期对食堂内外环境进行消杀、灭“四害”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二章 食堂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十三条 建立以各食堂负责人(主管)为本食堂安全生产负责人的机制,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将“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食堂工作人员应遵守学校和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安全生产,热情服务,做好本职。

第七十四条 在开学前组织所有食堂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学习安全生产有关知识;了解、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方法后方可上岗操作。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同时建立风险清单,逐一落实整改。

第七十五条 营业场所内安装的电器负荷总量不得超主电负荷,安装的线路应匹配设备容量,以免造成使用不畅或发生安全事故。各种电器线路设施等均不得故意损坏、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路。如线路有破损,应立即标明并报后勤物业中心派专业电工维修,严禁自行处理,以防触电伤人。

第七十六条 食堂工作人员校内驾驶时应遵循“低速稳驾,礼让师生”的原则,不得酒后(毒后)驾车或酒后(毒后)上岗。

第七十七条 电器设备使用规程应上墙,规范电器设备操作流程,严禁违规操作。因违反操作程序或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开小差、注意力不集中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由食堂自行负责。

第七十八条 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运行中的机器或使用其他物品使运转中的设备强停。

第七十九条 定期清洁保养食堂内的蒸汽设备,使用蒸汽设备时,开启箱门不宜过大,防止蒸汽烫伤事故。在蒸制面食时,先将蒸笼装好,再开启设备开关,蒸笼禁止重叠过高。

第八十条 炼油或进行大油量烹炸操作时应注意掌握好火候,全过程不得离人,防止油温过高引起燃烧而发生烫伤、火灾。

第八十一条 馒头机、和面机、切菜机、绞肉机、豆浆机等厨用设备应指定责任人,设备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并记录《设施设备维护》台账,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联系专业维保人员进行维修,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食堂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设备操作人员在设备启动运行前,要先检查电源是否完好,有无安全隐患,启动后仔细观察是否能正常运转,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设备正式运转后,严防他人接近,以免出事伤人,并定期作好机器的保养工作。

第八十三条 就餐大厅要做到勤通风勤打扫,地面不得有油污或洗涤剂,避免造成师生滑倒,如在进行清扫作业,应立警示牌或拉警示带。

第八十四条 操作区域地面要保持干净、无积水,禁止赤脚或穿拖鞋、硬底鞋、高跟鞋上岗,以免滑倒。禁止在营业场所内追逐打闹,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十五条 非食堂工作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食堂操作区域。食堂下班后,要关好门窗并安排人员值班,防止发生失窃事件或投毒事件。

第八十六条 食堂负责人(主管)要经常抽检本食堂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如发现隐患却不及时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食堂刑事责任和相关的经济责任。

第十三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八十七条 食堂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管道燃气气源。食堂工作人员须扎实掌握各类燃气操作规范和相关问题处理知识,在发现隐患时能迅速、正确、有效的进行处置。

第九十一条 定期邀请燃气公司对食堂煤气管道、接口等进行检查、维护,对存在隐患的地方及时维修。燃气使用场所须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

第九十二条 食堂不得私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及相关设备,如需改造,应上报至上级部门联系燃气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派专业人员进行改造。

第九十三条 食堂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对燃具、煤气管道及设备等进行检查,是否有腐蚀、老化、穿孔、断裂等情况,如有问题及时联系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更换、处理,并建立台账。

第九十四条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培养员工对燃气的敏感性,上岗前先判断燃气是否有泄露,确认无误后方可点火或开启电器,以免引发火灾。

第九十五条 燃气管道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且在燃气管道及设备安全范围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持管道通风,无遮挡。

第九十六条 食堂员工每餐下班后应确认煤气炉灶及阀门是否关闭,保障安全后方可离岗。

第十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食堂负责人(主管)为本食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十八条 按照消防部门要求在食堂操作区域、就餐大厅及员工宿舍等区域配置足量的消防器材,并不得发生遮挡。食堂安全管理人员每周检查灭火器是否在有效范围内,消防栓配件是否齐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九十九条 定期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及消防演练,食堂员工须熟练掌握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在遇到火情时保持镇定,冷静处理简单火灾事故,如遇火情重大,须到安全区域第一时间联系学校保卫处并及时拨打119。

第一百条 经营场所内设备运行、热油下锅,操作人员均不得离开岗位,如有急事离开,须关闭设备,油温下降后才能离开,防止热油外溅引发火灾。如意外失火,迅速盖上锅盖,再用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灭火,防止火苗飞溅引发更大的火情。

第一百零一条 食堂经营场所及员工宿舍要设置足够的安全通道,保持通畅,不得堵塞,且安全出口指示灯常亮。

第一百零二条 定期对排烟烟道及油烟净化管道进行清洗,并做好清洗记录。食堂不得私拉乱接电路、电线;定期由专业电工对电线、电路进行检查,避免引发安全事故。

第一百零三条 食堂操作区域内禁止吸烟,以免发生火灾。在食堂经营场所内不允许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食堂周围不得私拉电线进行电瓶车充电。

第一百零四条 每餐工作结束后,须关闭水、电、气阀门,确认无误后方可下班。

第十五章 餐饮经营准入及退出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校内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的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坚持公益性原则。须具有餐饮服务资质,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在校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校内餐饮经营单位必须有良好的资金能力和社会信誉。依据签订的合同约定,向学校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一百零七条 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从事餐饮经营和管理的能力,拥有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中显示信用异常或曾经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单位不得参与学校食堂经营(含档口、超市等商业网点)。

第一百零八条 准入机制:学校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均应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产生并按流程与学校签订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后,方可在校内开展餐饮经营活动。

第一百零九条 退出机制

(一)餐饮经营单位在合同期满后按照合同条款,与校方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账务结算、资产清点等移交手续;

(二)餐饮经营单位须按合同约定项目结清所有经营费用及本单位所聘人员工资、供货商的货款及其他债务,未结办的债务及货款等相关费用可从营业款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营业款和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由餐饮经营单位自行补足所有欠款,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餐饮经营单位承担;

(三)如餐饮经营单位在合同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单方面停止供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对学校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校方可单方面直接解除经营合同(协议),并由餐饮经营单位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餐饮单位中途退出须向学校提交书面材料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在账务结算、资产清点完成后解除经营合同;

(五)无故要求中途退出,且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经营单位在协商无果的前提下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经营单位将不能再参与我校的其他任何餐饮经营项目。

第一百一十条 全校餐饮单位经营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后勤保障中心统一管理。经营单位必须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做到统一一卡通管理、统一饭菜价格、统一考核标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校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配合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六章 其它管理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鼓励食堂公布菜品主要原材料信息,开展“减油、减盐、减糖”行动,为师生提供营养、健康、卫生、安全的餐食。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食堂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节能环保和绿色学校创建相关要求,升级改造高效节能、节水设施设备,保证油烟排放达标。

第一百一十四条 广泛开展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宣传教育,大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浓厚氛围,积极推行按需定量、按量计价和半份菜、小份菜、小份饭,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坚决制止校园餐饮浪费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 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食品处理区。要求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均应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一百一十六条 食堂应积极配合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好师生的投诉及建议,维护校园稳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校内食堂实行统一的一卡通管理,刷卡经营,不提倡使用现金,承包经营食堂使用第三方收付系统进行收款必须经学校审核授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浙江东方职业学院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流程进行有效处置。

第一百一十九条 校内餐饮经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学校交纳食堂履约保证金,同时还需按合同要求,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合同期内,如食堂需进行改造、修缮须报请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二十条 校内餐饮经营单位除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办法及规定,做到安全生产,保证全校师生饮食安全。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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