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餐饮管理处罚办法(2022版)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餐饮管理处罚办法(2022版)》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4月15日
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
餐饮管理处罚办法(2022版)
为进一步做好全校师生饮食保障服务工作,有效处置校内食堂及餐饮经营相关单位在食品卫生、安全以及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违反《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从事餐饮经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一律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扣减其上交的履约保证金),处罚所得全部进入学校财务专用账户,用于餐饮管理专项基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条 环境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5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停业整顿直至卫生合格、物品摆放规范。
(一)随地堆放垃圾、乱倒垃圾或未按规定倒在指定垃圾屋内;
(二)下水道阴沟积有污物、下水道不通外溢或未在下水道安装过滤网;
(三)墙壁、门窗、天花板上的积尘、油污、蜘蛛网未及时清理或有涂层脱落;
(四)发现防蝇、防尘、防鼠及照明、通风、排烟设施有破损未及时修理和更新的;
(五)锅台等周围打扫不干净,工作台板、货架、墩头用后不及时清理,机械设备、设施、用具不干净用于食品加工;
(六)食堂三防设施缺失或不完善,防蝇纱门、纱窗未关闭或发现场所内有老鼠、蟑螂等有害动物存在;
(七)前一餐的垃圾未及时处理;
(八)垃圾桶、潲水桶未及时清洗或加盖;
(九)地面上的瓜皮、菜叶等垃圾未及时清扫;
(十)拖把、扫把未按规定位置定点摆放;
(十一)未按规定将物品随意丢弃到食堂外;
(十二)餐厅地面、门窗、墙壁不干净或有油污;餐桌椅清理不干净或有油污;
(十三)餐厅的餐饮具不洁净;
(十四)备餐柜内有杂物或不洁净;
(十五)餐厅摆放的调味品未定期更换、清理;
(十六)盛放筷子、汤勺的容器有污垢或未定期清洁;
(十七)卫生包干区卫生未及时打扫或打扫不干净;
(十八)售卖柜台面不干净,物品摆放不规范。
第三条 从业人员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50元/次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或佩带饰物情况;
(二)从业人员工作服、工作帽、围裙、口罩、袖套、工作牌未穿戴或穿戴不齐全的(首次发现予以警告,再次发现的予以处罚);
(三)从业人员穿戴的工作衣帽不清洁或工作帽未遮盖全部头发;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前、大小便后未洗手;
(五)从业人员在食品处理区内有随地吐痰、抽烟、吃东西、玩手机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六)专间(配菜间)操作人员在操作前没有对手部进行清洗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没有戴手套进行操作(含切配成品和点心加工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餐饮工作的带病上岗;
(二)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有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未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或隐瞒情况带病上岗;
(三)从业人员盗用师生一卡通行为的,责其退还被盗用金额。
第五条 粗加工、配菜、烹调卫生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50元/次的罚款。
(一)将清洗后的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直接置于地面上;
(二)禽蛋在使用前未清洗;
(三)在烹饪后至食用前的食品在常温下摆放超过2小时;
(四)各种盛调味品的容器未及时清理;
(五)售卖窗口托盘未清洁干净和擦干水分。
第六条 粗加工、配菜、烹调卫生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300元/次的罚款。
(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未做到分池(定位)清洗,水产品未在专用水池清洗;
(二)切配好的半成品存在被污染情况,与原料没有分开存放,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未分开存放,未根据性质分类存放;
(三)加工生、熟食品的刀、砧板、盛器及抹布没有分别专用;
(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尤其是豆浆等)未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高于70°C);
(五)隔餐、隔夜或无适当保存条件,且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在食用前未充分加热(加热时中心温度应高于70°C) ;
(六)花荤、蔬菜留餐或隔夜,过餐未及时处理。
第七条 加工、烹调前未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未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仍加工和使用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600元/次的罚款。
第八条 专间(配菜间)卫生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50元/次的罚款。
(一)有非工作人员或未穿戴工作服的人员进入专间;
(二)专间内紫外线灯、灭蝇灯、空调、冰箱、冰柜使用不正常;
(三)专间内存放拖把、书报、个人衣物等杂物。
第九条 专间(配菜间)卫生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300元/次的罚款。
(一)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未经清洗带入专间;
(二)专间内刀、砧板、盛器及抹布等工具使用前未消毒。
第十条 餐饮具卫生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50元/次的罚款。
(一)餐饮具消毒柜、保洁柜应未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未按规定存放其他物品;
(二)贮存餐饮具的保洁柜清洁不干净,未及时关门的。
第十一条 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发现有与其它水池混用现象的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6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 餐饮具卫生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500元/次的罚款。
(一)餐饮具使用后必须在专用水池洗净并进行高温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未按规定执行的;
(二)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己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未按规定执行的;
(三)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要求的。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有下列情形的。
(一)制售高风险食品(含四季豆、鲜黄花、发青发芽土豆、野生菌类等),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3000元/次的罚款;
(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以15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4500元/次的罚款;
(三)违规使用转基因油、转基因食品、食品添加剂,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500元/次的罚款;
(四)违规采购、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五)出售过期或变质食物,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六)釆购和出售“三无”食品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食品(如河豚鱼、织纹螺、发芽土豆、毒蕈等含毒食品以及死的青蟹、河蟹、甲鱼、乌龟、黄鳝等),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500元/次的罚款;
(七)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消毒剂等)存放在同一场所,或贮存食品的场所有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3000元/次的罚款;
(八)食品冷藏、冷冻贮藏未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600元/次的罚款;
(九)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3000元/次的罚款;
(十)发现使用废弃或回收不合格食用油的,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 日常行为规范有下列情形的。
(一)无“健康证”上岗或健康证已过有效期未再次办理者,处以500元/人的罚款,且未取得健康证不得上岗;
(二)出售食物时用手直接触拿食物者、对着食物及就餐者打喷嚏者,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三)售卖人员无故与就餐人员等发生争吵者,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如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且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操作规范有下列情形的。
(一)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者、台账记录不规范者,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500元/次的罚款;
(二)冰箱、冰柜运转不正常或未达到冷藏、冷冻温度要求未及时修理或更新;冷冻冷藏食品未加膜加盖;仓库物资摆放不规范;出售饭菜份量不足时(除补足饭菜份量外),处以5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50元/次的罚款;
(三)食堂私自涨价、变相涨价,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3000元/次的罚款;
(四)饭、菜食物中发现头发、石子等一般异物,处以200元/人的罚款,如饭菜中出现活物或昆虫尸体等易造成感官极度不适的异物,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500元/次的罚款,并由食堂负责人公开致歉;
(五)未按规定对菜品实施留样或留样品种不全、留样时间及分量不足、留样台账记录不规范者,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500元/次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对操作台面、售卖间、专间、就餐大厅等实施消毒的,处以500元/次的罚款,多次出现同类情况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七)超出其经营范围进行经营,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未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建经营场所的,除责令修复外,处以10000元罚款;
(八)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食源性疾病等),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但未构成群体性食物中毒,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20000元的罚款;造成群体食物中毒,处以50000元的罚款,责令停止食堂运营,并追究法律责任;
(九)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问题及事故,干扰或拒不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处以5000元-20000元的罚款,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处以10000元-10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行为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十)如造成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损失在千元以内的对食堂经营者,处以5000元的罚款;损失在千元以上的,按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合作经营合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监督和检查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后勤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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